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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清丰县检察院:不让一个犯罪分子漏网

    信息发布者:佀庆涛
    2017-01-12 07:45:26    来源:法制报濮阳 2017-01-11 14:45   转载

    河南法制报(记者马国福)1月9日,天晴雾散,阳光明媚。一大早,我来到清丰县检察院。当见到该院党组成员、公诉局局长刘永军时,他正在埋头审阅案卷。也许是长年累月忙于案牍的缘故,他深度近视,眼圈发黑,肤色缺乏应有的青春光泽。

    通过查阅电脑,他向我提供了一组数据:近三年来,该院公诉部门办理案件811件1012人,追诉漏犯58人,其中涉及寻衅滋事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的19人,已判决56人。

    按照他们的日程安排,这天正好赶上案后回访。我随同刘永军驱车10余公里,来到一个偏僻的小村,走进一处普通的院落,见到了小阳(化名)。

    据了解,2015年秋的一天晚上,小阳驾驶三轮车和其伯父到县城办事,路过城关镇葛营村时,三轮车出故障熄火。小阳下车检修时,该村的葛某等7人酒后路过,出言不逊。看到他们要动粗,小阳的伯父赶紧说:“我还认识恁爹哩,他不是叫×××吗?”……两人开车离开后,当有人提起一个外地人敢当面叫他爹的名字时,酒后失智的葛某火冒三丈:“他算老几!俺爹的名儿是他随便叫的?”遂纠集其他6人,追到小阳家门口将其一顿暴打,直至小阳昏迷才罢休。事后鉴定,小阳被打致轻伤。案发后,当地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了葛某一人。

    刘永军告诉我,受理该案后,办案检察官没有盲从,而是察微析疑,深入剖析,通过审查和庭前调查,提审犯罪嫌疑人葛某,走访相关当事人、被害人和目击证人,全面了解情况,吃透案情。在此基础上,他们组织召开局务会、检委会,集体会诊,认真研判。他说:“该案如果简单处理、先入为主,仅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葛某一人,案件定性显然与事实不符。其他涉案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打人,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,但属于共同犯罪,仅以故意伤害罪定性,势必放纵犯罪,有损于法律尊严和法治权威,使办案效果‘打折’‘缩水’。所以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,而不能简单地定性为故意伤害罪。”

    随后,该院果断发出检察建议,建议侦查机关追究其他6名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。经法院审理,该案其他6名涉案人员全部被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。该案判决后,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。小阳欣喜地说:“葛某几个人被抓走后,真是大快人心!多亏检察官秉公执法,让坏人受到惩罚。”

    刘永军说:“案件定期回访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制度,这不但对我们的工作是一个总结,对当事人也能起到震慑作用,对受害人更是一种鼓励。从几年来回访的几十起案件来看,效果非常好。”

    回访结束后,我们回到清丰县检察院,见到了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南志军。他说:“人民群众对横行乡里、逞强称霸、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等涉黑涉恶犯罪,一向深恶痛绝。我们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前提下,综合考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,在深挖漏犯方面狠下功夫,坚决不让一个犯罪分子漏网。近三年来,我院通过精细审查,准确把握案件事实,改变案件定性,使56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处。”

    “一滴水,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;一起案件,可以见证法治的力量。既不冤枉一个好人,也不放纵一个坏人,是我们一贯的遵循。每一起案件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,我们要通过精细审查、理性监督,努力让公平正义有温度、可感触!”说这话时,刘永军显得很自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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